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鼎新书画研究院
第二条 本院由全国各地书画名家和从事书画研究、教育等有关人士自发组成的纯民间、专业性、非营利组织,是交流、研讨书画艺术的平台,是挖掘、展示和张扬书画瑰宝的乐园,是自荐、提升和造就民间书画人才的摇篮。
第三条 本院以书画艺术“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为宗旨,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发展理念,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化,遵循艺术创新与发展规律,为提高公民素质、创建和谐社会做一些有益工作。
第四条 本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业务上接受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院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本院的成员分为单位(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团体成员:凡从事书画科研、教学、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注册执照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院为团体成员。团体成员代表由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委托他人出任;
(四)个人成员:书画名家及从事科研、教学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者,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承认本院章程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院为个人成员;
(五)本院可在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外华人聚集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八条 成员入院程序:
(一)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研究院秘书处发给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院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参加本院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院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执行研究院的决议,完成研究院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研究院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研究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和侵权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团体成员重大事项的变动(企业名称更改、厂址变迁及企业法人变更等)应及时向研究院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成员退院应书面通知研究院,并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交回研究员证书及研究院颁发的其它有关证件,退院后不得再以本研究院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成员一年不交纳创新作,又不参加研究院组织或举办的各项活动或虽然参加了研究院组织的活动,但连续两年不交创新作品,经提示后仍不纠正者,即视为自动退院。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进行有损于行业利益的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本研究院以最广泛地团结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繁荣书画事业为己任。本院对成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四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全国书画展览、国际书画展览、中国书画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画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画创作、开展书画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画教育,培养书画人才,壮大书画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画组织和群众性书画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画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本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搪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加强与国内外书画团体和书画家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发展与海外侨胞中的书画组织、书画家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二十条 致力于对外书画交流,加强与国外书画组织、书画家的联系,为繁荣书画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鼎新书画研究院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成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研究院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院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秘书长协助驻会主席,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常务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作品拍卖;
(二)捐赠、资助;
(三)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为实现本院宗旨和完成本院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为支付研究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和劳务报酬;
(三)研究院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开支;
(四)其它正当开支;
(五)出版刊物的有关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研究院财务由秘书处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 月 日本会成员大会(或通讯)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鼎新书画研究院秘书处
2018年6月 日
2018年6月 日